繼承者們的挑戰:國內8萬件股權繼承案揭示的法律難題

美國法學家、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倫斯·M. 弗裏德曼在《遺囑、信托與繼承法的社會史》一書中提到,財富代際傳承的世界裏,法律規範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


財富代際傳承包含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收益、企業的控制權與企業的管理權,而股權兼具財產權益與股東資格,是財富傳承的重要載體。因而,股權的繼受與企業財富傳承深深綁定。


與韓劇中瀟灑多金專註戀愛的“繼承者們”不同,實際上自繼承開始到最終獲得完整股權之前,“繼承者們”會面臨諸多艱難險阻。兼顧財產性質與人身屬性的股權在繼承中面臨著復雜的法律問題,過程中稍有不慎,不僅會令家族財產流失,還會令企業陷入動蕩。


也有一些家族企業未雨綢繆,就如中國女首富吳亞軍設置了股權的“錢權分離”,香港富豪許氏家族的三代傳承,這為中國家族企業的股份繼受提供了“抄作業”範本。

圖片


股權繼承可能的糾紛

圖片

股權繼承中確定繼承份額是關鍵,公司形態、繼承形式都深深影響著股權繼承份額。


從公司形態上來說,有限責任公司與合夥企業中的被繼承人的財產份額較為容易確認,但股份有限公司中被繼承人股份份額往往較為隱秘,尤其是非上市股份公司。“這是因為法律並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將所有的股東都登記公示,這就需要進行股份遺產調查。”煒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余菲菲律師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說道。


從繼承形式上來看,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是兩類常見的股權繼承方式,遺囑繼承要優先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中遺產份額及分配原則均由法律明確規定,遺囑繼承主要是按照遺產被繼承人的意願來分配。


在遺囑繼承過程中,最需要防範的法律風險是遺囑的有效性。余菲菲律師提到:“目前我們《民法典》規定的有效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每種遺囑的有效性要求各有不同。此外,遺囑有效還應當在內容上明確、合法,不能存在違法悖俗的情況。同時遺囑內容不夠明確,也易引發遺囑效力的糾紛。”


當掌門人離世因遺囑不夠明確而產生股權分割爭議,或因大股東突發離世引發股權份額的爭奪,股權繼承者往往會對簿公堂,從訴訟糾紛中可以淺窺中國民企更叠的時代一角。


 “在股權繼承過程中,兩類糾紛較為典型,一是繼承人之間的糾紛,二是繼承人與公司(包括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糾紛。”余菲菲律師對記者說。


在裁判數據平臺,以“股權”“繼承”為關鍵詞檢索,檢索到近8萬份裁判文書,其中民事案件74920份,占比96.68%。其中,近5年的案件量居多,共39330份,占比50.74%。


從標的額上看,基本呈金字塔形狀,50萬元及以下的占比62.73%,但高標的額的也不在少數,100萬元-500萬元占比近五分之一,5000萬元以上的案件約有1023件。

圖片

在地域分布中,廣東占比12.6%居於榜首,接下來是浙江(7.66%)江蘇(7.42%)北京(6.69%)山東(5.42%)。

圖片

(以上數據資料由煒衡律師事務所余菲菲律師團隊提供)


股東資格爭奪戰

圖片

股權繼承開始後,“繼承者們”並不當然地獲得股東資格。


“對於有意參與或控制公司經營的股權繼承人而言,看重的不僅是股權財產權益,同時關註股東資格或控制地位,不僅要避免股東資格被剝奪,或股權行權出現時間真空,更擔憂公司控制權的旁落。”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趙玉曾說。


也就是說“公司章程限制”與“行權真空地帶”,是“繼承者們”在股東資格爭奪戰中需要渡過的兩大難關。


章程約定是第一道門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副教授樓秋然在接受采訪時說道:“《公司法》第90條和第167條規定,公司章程有權對股東資格繼承作出限制性規定,如繼承者需滿足一定條件方能取得股東資格、甚至禁止繼承股東資格。”


之所以產生“行權真空地帶”,是因為繼承人想要成為標的公司的新股東,對內需要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進行登記,對外需要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在實踐中,想要完成上述兩個步驟需要花費較多時間,需要標的公司以及股東們的高度配合,興趣權真空地帶由此產生。”余菲菲律師解釋道。


除此之外,企業合規與公司治理模式也影響著股東資格繼承,如果大股東並未對企業做專業的合規經營和公司治理,而且事先沒有做好布署和安排,在股權繼承開始後,易於發生矛盾,繼而影響公司的經營和管理。
圖片

浩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瑩律師告訴記者,“我曾經辦理過一個家族企業的繼承案,公司創始人同時也是大股東,突發疾病去世,他本人再婚,家庭關系非常復雜。在他去世後、繼承程序正式開始前,公司其他小股東全面控制了企業的業務、財務,並且利用家庭內部成員的矛盾,持續挑撥關系、破壞團結,以此創造機會侵占公司資產、阻撓股東繼承。當等到家族內部成員達成大項上的一致時,幾個小股東已經通過各種手段侵占了好幾千萬的公司財產。”


余菲菲律師也向記者分享了一則“其他股東通過決議取消繼承者股東資格”的裁判案例。在上海市的一家註冊資本為12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周某是持股51%的大股東。在周某去世後,公司其他股東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不允許繼承人周某之子繼承股東資格。近日對此人民法院作出了判決,股份繼承不屬於《公司法》第71條的股份對外轉讓情形,不需要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並不對繼承股份享有優先購買權。


對此樓秋然副教授建議,在股權繼承開始後,合法繼承人可積極采取措施,從而盡量避免在取得完整股權之前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第一,在繼承開始後,合法繼承人應該盡快向公司提出變更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的請求。


第二,合法繼承人應當特別註意要求公司換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姓名的記載、變更公司登記等,從而確保在股權歸屬發生爭議時,使得法院可以經由綜合考量認定股權已經完整地轉移至合法繼承人處。


第三,在公司完成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的變更之前,合法繼承人也應該依托自身已經取得的股東資格、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的信息等積極了解公司運營的實時情況。

圖片


無法隔離的債務繼承

圖片

“繼承者們”在繼承股權的同時,也會概括繼受股權之上相應的義務,這既包括對外的一般性債務,如銀行貸款、抵押擔保;還包括對內的股東義務,如被繼承人出資不足、出資不實產生的債務。


 “但這種債務繼承不是沒有邊界的,基於民法中的‘限定繼承’原則,合法繼承人僅需要以所繼承的股權的實際財產價值為限,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樓秋然副教授說道。


但在企業經營當中,對企業有著特殊情感的大股東尤其是創始人,為了企業融資常常以個人財產為企業提供擔保。一旦被繼承人身故,繼承人要繼承股權,首先要面對的就是設定在股權上的擔保債務的處理。“我見過很多繼承人,面對遺產上模糊不定的債權債務狀態,他們對是否繼承股份都持有觀望的態度。”張瑩律師說道。


曾為國內第三大商務休閑鞋品牌—富貴鳥,其創始人林國強的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成立於90年代的富貴鳥曾被稱為“中國真皮鞋王”,2013年12月,富貴鳥在港交所主板掛牌上市,當年營業額更是高達近30億元。不曾想,上市即巔峰,此後富貴鳥每年的利潤便開始不斷縮減,受宏觀經濟及行業發展周期影響,加之電商迅速發展,2016年9月1日起富貴鳥股票停牌。


2017年6月份,林國強意外去世,作為債權人的某銀行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追究其配偶及子女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子女當庭宣布放棄繼承父親所有財產,轟動商界。據悉,林國強在富貴鳥11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做了擔保人,涉及金額高達2.9億元。如林國強的子女接受遺產,其繼承份額要優先拿去還債。


張瑩律師告訴記者,盡管我國的債務繼承實行的是“限定繼承”原則,但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價值難以估算,而只有在繼承人選擇繼承股份之後,公司方可運轉,才也機會把外邊的債權追回來,因此繼承者選擇繼承負有擔保債務的股權,要面對相當大的償還風險。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這意味著繼承人通常不能部分放棄繼承權。‌繼承人要麽全部接受繼承,‌要麽全部放棄繼承。且放棄繼承需要在遺產處置前以書面形式作出,且是對全部遺產無條件的放棄。

圖片

股權繼受需未雨綢繆

圖片

據中國民營經濟研究會家族研究公布,截至2023年,具有家族色彩的民營企業占全國民企總體的80%以上,占上市民企總體的近半數。中國家族企業普遍創立於改革開放之後,經過40 多年的發展,正經歷或即將經歷首次傳承的“節點”。除引人註目的豪門家業爭奪之外,普通民營企業家族的繼承紛爭也在社會經濟中悄然發生。在改革開放浪潮中做大做強的企業,如何在企業傳承中實現平穩過渡軟著陸,亦或是更上一層樓,需要每一個企業傳承者精心思考與提前籌謀。


在本文訪談過程中,受訪者反復提到“傳承意識”。張瑩律師說道,家族紛爭悲劇大部分都是來自於大股東或者創始人生前沒有任何的安排。其實無論是為企業發展還是為子女謀劃,不論是代際傳承還是股權繼承,被繼承人的提前設計則能夠極大地避免身後紛爭。


樓秋然副教授建議道,以“股權信托”來完成代際接班。“為了消弭糾紛於事前,企業家其實應該盡早進行與公司股權相關的家族財富傳承安排。除去提前將股權轉移至合法繼承人名下之外,企業家還可以通過設立股權信托的方式來完成代際接班。通過具體的信托條款的設計,企業家可以實現在生前自己控制公司事務,繼承開始後股權絲滑轉由合法繼承人享有的目的。”
圖片

中國地產女首富、龍湖集團公司創始人吳亞軍就及早部署了家族財產管理及傳承。2018年,吳亞軍通過家族信托架構,將股本與股權拆分,將當時價值557億港元的股本平穩地傳承給了女兒蔡馨儀,自己仍保留了龍湖集團43.98%的投票權,也依舊擔任該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這是一則典型的通過家族信托將經營權、投票權和收益權分離的成功案例。


同樣,香港十大富豪之一許氏家族,歷經三代的家族財富仍平穩傳承,離不開許家第一代掌門人許愛周生前創建的家族信托。許愛周創建周興置業公司,並且把自己名下重要資產置入該公司旗下,再以家族信托基金持有公司股權。家族成員每月在基金內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遺產,這確保了即使家族成員之間發生矛盾,公司資產也不會被分割。


中聞律師事務所顧問吳國基博士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說道:“股權信托屬於一種特殊的家族信托,以股權作為信托資產而設立的。由於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股權信托具有集中股權、維系家族控制權、建立財富‘防火墻’等優勢,為公司股權繼受、企業代際傳承實現風險隔離提供了有效的金融工具,雖然目前在國內設立股權家族信托還存在具有相對較高的門檻(通過信托公司設立股權家族信托,初始設立信托時資金金額或股權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不完善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以及稅負成本等因素,但設立股權家族信托仍是高凈值家族企業的較優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