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一位退休教師,他有兩個兒子大明和小強。李先生去世前立下了一份遺囑,明確表示希望將自己的房產和存款留給一直照顧他的小兒子小強。大兒子大明則因為多年不曾回家探望父親,未能在遺囑中獲得任何遺產。李先生去世後,大明對遺囑的分配表示不滿,認為作為法定繼承人,他應該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於是訴至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要求分割遺產。本案涉及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沖突與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李先生已立下遺囑,明確指定了遺產的分配方式,遺囑內容系李先生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遺囑無效事由。因此,在繼承開始後,應優先按照遺囑進行遺產分配。盡管大明作為法定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但在本案中由於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故不再適用法定繼承原則,遺產分配應按照遺囑執行。公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通過遺囑來處分個人財產,只要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就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這也提醒人們在立遺囑時應慎重考慮,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家庭糾紛。對於法定繼承人而言,了解繼承法律的相關規定,尊重遺囑人的意願,也是維護家庭和諧的重要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