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牽繩導致其遭車輛碾軋離世,向車主索賠3.7萬元

一繩之隔,生死兩界
寵物自由,安全先行
未牽繩的代價,誰來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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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時將犬繩解下,愛犬命喪車輪

2023年12月29日19時許,張某在位於重慶市沙坪壩區的某小區內遛狗,見其他業主遛狗未系犬繩,張某遂將所遛犬只的犬繩解下,讓其與其他業主的犬只互動和玩耍。


19時30分左右,段某駕駛汽車行駛於小區道路時,該犬只突然從汽車右前方竄出,遭到車輛碾軋。事發後,犬只主人張某將犬只緊急送往寵物醫院搶救,後該犬只因搶救無效死亡。雙方糾紛經派出所調解未果,犬只主人張某遂向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車主段某賠償犬只購買費用、喪葬費、搶救費用和精神損失費等合計3.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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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寵物主人未盡義務,

應對自身過錯承擔後果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犬只的管理者,應當對其飼養的犬只盡到高度的註意義務。然而,張某外出遛狗未系犬繩,放任犬只在小區有車輛行駛的道路上奔跑,是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對其自身過錯承擔法律後果;而被告段某作為車輛駕駛人,對事故的發生不具有預見和防範的可能性,結合段某的現場判斷和處置,無法證實段某存在過錯。


因此,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判決車主段某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犬只主人張某要求段某賠償3.7萬元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


法官:文明養犬,共築安全家園


一段時間以來,犬只傷人的事件頻頻發生,給無數家庭和個人造成了身心上無可彌補的痛苦。因此,中央和地方都陸續出臺了有關犬只飼養、管理等方面的規定,提倡依法、文明養犬,養犬應登記、遛狗要拴繩、犬只不擾民、狗便要清理、禁養烈性犬等行為規範。


本案中,雖然張某承受了喪失愛犬的物質損失和精神痛苦,但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張某在遛狗時未按照國家規定和文明公約的要求,系好犬繩,應對自身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而車輛駕駛人段某的行為已經盡到相應的註意義務,道德上也無可指責,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民法典》關於侵權責任規定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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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中,自由和責任是對等的。犬只飼養人在照顧犬只的同時,也要以高度的責任心約束好犬只,使之處於自己的有效監管之下,避免犬只傷人,亦避免犬只受到傷害;對於機動車駕駛人來說,面對機動車數量日益增加,而一些老舊小區道路狹窄、路口較多、人車未分流的現狀,在小區內行車時,一定要降低車速,多註意觀察道路周邊情況,避免事故發生。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文明規範,才能更好地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共同創造一個更加繁榮、友愛、公平、有活力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