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自願將房屋過戶給外孫,反悔了要求撤銷贈與?法院判了!

主動贈與時是親情

起訴要回時成案情
如果後悔藥有保質期
那大約是在過戶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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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親人的房產已經過戶,

能否行使任意撤銷權?


王阿婆系劉某的外祖母,位於北京市海澱區的某房產原系王阿婆所有,登記在王阿婆名下。為了外孫劉某的孩子入學所需,雙方協商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劉某名下。2018年9月,王阿婆與劉某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將涉案房屋轉移登記至劉某名下。劉某於2020年5月開始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並於2021年2月入住。自劉某裝修開始至今,王阿婆居住在女兒家。

王阿婆認為,為了劉某的孩子入學便利,自己自願把房屋過戶給劉某,但劉某不孝敬自己,並且不讓自己居住,故將劉某起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居住,並將房產證名字變更回其本人。

被告劉某辯稱,原告將房屋贈與自己,辦理了過戶,贈與已實際完成。並且,自己進行裝修後實際居住,還多次表示隨時可以將原告接到涉案房屋居住。

法院:房屋權利已實際轉移,

原告無權行使任意撤銷權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王阿婆自願將其所有的房屋過戶至被告劉某名下,雙方形成贈與合同關系。依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即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原告享有並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但依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已於2018年9月過戶至被告名下,房屋權利已經實際轉移至被告,故原告無權行使任意撤銷權。根據庭審事實及雙方陳述,原告雖主張被告不孝敬,但是未向法院進行舉證,且被告明確表示願意接原告在涉案房屋同住。綜合本案事由及證據,不能證明存在法定撤銷事由,因此原告堅持把涉案房屋再過戶回自己名下,沒有法律依據,故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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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贈與人行使撤銷權,

須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系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的無償給予受贈人財產的合意。


在一般贈與中,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這種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單方享有的權利,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屬於動產,一般為動產標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屬於不動產等需要辦理權利轉移登記手續的,則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之前。本案中,涉案房屋產權已經轉移至劉某,因此王阿婆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