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贈與時是親情
贈與親人的房產已經過戶,
能否行使任意撤銷權?
法院:房屋權利已實際轉移,
原告無權行使任意撤銷權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王阿婆自願將其所有的房屋過戶至被告劉某名下,雙方形成贈與合同關系。依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即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原告享有並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但依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已於2018年9月過戶至被告名下,房屋權利已經實際轉移至被告,故原告無權行使任意撤銷權。根據庭審事實及雙方陳述,原告雖主張被告不孝敬,但是未向法院進行舉證,且被告明確表示願意接原告在涉案房屋同住。綜合本案事由及證據,不能證明存在法定撤銷事由,因此原告堅持把涉案房屋再過戶回自己名下,沒有法律依據,故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贈與人行使撤銷權,
須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系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的無償給予受贈人財產的合意。
在一般贈與中,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這種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單方享有的權利,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屬於動產,一般為動產標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屬於不動產等需要辦理權利轉移登記手續的,則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之前。本案中,涉案房屋產權已經轉移至劉某,因此王阿婆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