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貸款未果,購房合同是否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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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徐某、李某夫婦因購買商品房未能獲得貸款審批,在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人員錢某微信聊天得知,可通過辦理“假離婚證”的方式使徐某個人獲得銀行貸款,遂於2021年11月12日簽訂案涉商品房買賣意向書,11月23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依約支付首付款。


2021年12月16日,徐某與李某辦理離婚登記,但仍不滿足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6個月的條件。徐某遂通過錢某的介紹,辦理了一份登記日期為2021年4月13日的假離婚證。後因貸款審批未能辦理,雙方發生爭議,房地產開發公司起訴要求徐某繼續履行,徐某則反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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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為了保障當事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符合國家意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正常交易秩序,穩定和諧社會關系,協調不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


民事主體具有平等地位,按照意思自治原則進行民事活動,但並不表明其可以不受約束地實現民事權利;相反,其不能以有害於共同秩序的方式、目的實現權利。


本案中,錢某系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銷售人員,負責與徐某對接案涉商品房買賣的相關事宜。辦理按揭貸款是雙方書面合同的明確約定,也是徐某向該公司支付剩余購房款的重要內容。因此,徐某有理由相信在案涉合同履行過程中錢某以該公司銷售顧問的身份所實施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有權代表該公司。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從雙方陳述以及證據來看,可以認定該公司的銷售人員錢某積極引導徐某以辦理假離婚證的非法手段申請貸款,徐某采納其建議並予以配合,向其提供了通過非法方式辦理的假離婚證,最終因未能辦理案涉房產的預抵押登記,致使銀行貸款未予發放。但以辦理假離婚證的方式申請貸款違反了有關規定,涉嫌違法犯罪,故對於貸款未能發放,案涉合同不能順利繼續履行,均存在一定的過錯。


綜合考慮徐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的婚姻狀況、購買房屋的初衷、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徐某履行合同的積極性和配合度、未能申請到貸款交清剩余房款的原因以及其目前的婚姻狀況,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明顯對其過於苛責。因此,應當依法解除雙方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鑒於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均存在不規範的做法,案涉合同解除後,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向徐某退還首付款,雙方各自承擔解除合同造成的其他損失為宜。